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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情况下河南省工程计价调整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1、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 倍计取。
2、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豫建科[2019] 282号)执行。

3、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加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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